1.事業部(分公司)承攬工程必須經公司承攬,一切收入款項必須撥入公司帳戶,經總經理批準按公司統一規定分包給事業部(公司)。分公司實行獨立核算,自負盈虧,稅金由公司代扣。
2.各項目負責人在任職期間,應實行抵押或協議的方式對項目部的經濟活動負責,抵押物及協議由公司根據具體情況制定,以個人不動產抵押的必須經有關部門登記、公證。
財務人員辦理會計事項必須填制或取得原始憑證,并根據審核的原始憑證編制記帳憑證,會計、出納、記帳員都必須在記帳憑證上簽字,所購材料物資必須經保管員辦理出入庫手續。
4.財務人員應對本公司實行會計監督,對不真實、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受理;對不準確、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,要求更正、補充。
5.財務人員應會同有關人員定期進行財務清查,保證帳簿記錄與實物、款項相符。發現問題應及時寫出書面報告,并請求查明,做出處理。